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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全站:【桓法小课堂·建工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来源:爱游戏全站    发布时间:2025-12-17 22: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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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桓台作为建筑之乡,建筑业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与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针对当前建筑领域纠纷多发态势,桓台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剖析行业痛点,总结汇编了一批建筑业涉诉纠纷典型案例,为桓台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9 年11月,李某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两份,约定由李某对某小区三组团、四组团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实施工程,同时约定李某向甲公司缴纳3%的管理服务费,审计结束后甲公司一次性付清工程款。涉案工程系甲公司承包的丙公司的工程,甲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直接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某并签订前述合同。由于资质要,李某又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上述工程的园林绿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是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工程也是由李某实际施工。现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未结清,李某多次向甲公司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不具备相应施工承包资质而实际承揽工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首先,李某为证明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提交了其与甲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载明了某小区三组团、四组团绿化工程的施工内容、范围、工程建设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并明确约定了工程由李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民事责任均由李某承担,并由李某向甲公司缴纳工程总价3%的管理费。虽然甲公司和乙公司也签订了《某小区三组团、四组团园林绿化合同》,但该两份合同并没有落款时间,结合庭审中李某陈述的因李某系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找到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书,用于走成本开具发票,该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且甲公司虽主张系乙公司借用甲公司资质,但甲公司对为何与李某签订两份施工协议书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次,甲公司主张李某是乙公司的授权代表,但在李某与甲公司的对账单中载明的某小区三组团、四组团园林绿化工程的合同额,依据的是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暂定值,并非是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成本)施工分(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的工程暂定值,且甲公司并未提交其与乙公司对账的证据,亦能证实涉案工程实际履行的是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再次,李某主张曾通过其工人或指定人宁某向甲公司及甲公司的张某、展某支付管理费,该主张亦能与李某与甲公司《施工协议书》中约定李某按合同总价3%缴纳管理费的约定相互印证。最后,李某提交的《绿化工程劳务施工协议书》《工程机械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民事裁定书、结案通知书等证据,亦能够证实李某为涉案工程投入资金、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施工程并已经以个人名义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李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甲公司主张系乙公司借用甲公司资质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根据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某小区三组团、四组团园林绿化合同》、与李某签订《施工协议书》的时间以及结合上述分析认定,能够证实甲公司自丙公司承包某小区三组团、四组团园林绿化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李某施工的事实,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两份《施工协议书》因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某小区三组团、四组团园林绿化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李某与甲公司经对账,已确认涉案工程尚欠的工程款数额。甲公司虽对该对账单不予认可,但该对账单中盖有甲公司章印,甲公司对此亦未提交相应反驳证据,故,对该对账单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李某主张的违约损失问题,实质是因甲公司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经上述分析认定,涉案《施工协议书》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李某也在与甲公司对账后确认甲公司未付的工程款数额,因此,李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可自对账之日开始计算。关于违约损失的计算标准,李某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折价补偿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中,准确认定实际施工人,不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更是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个案争议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本案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明确结合资产金额的投入、材料采购、施工组织管理、工程量结算主导权等核心事实做综合判断,而非仅依据书面合同。这一认定标准既坚守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又充分考量了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常见现象,能够有效保护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施工主体合法权益,同时也遏制了“名义承包人”空手套利、规避责任的乱象。另外,该案通过相对明确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举证规则,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减少口头约定、层层转包等风险隐患,对化解建筑行业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较好的示范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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